2026年《律师法》修订后,谁能在柬埔寨代表您:外国投资者与企业法定代理人指南
核心要点一览
柬埔寨对1995年颁布的《律师法》(律师章程法)进行了重大修订。该修正法经诺罗敦·西哈莫尼国王签署王令(NS/RKM/1026/019)于2026年10月8日正式颁布并被宣布为紧急法律。本篇简报针对外国投资者与在柬运营企业,深入阐明谁拥有法定出庭与代表权限、委托律师前的尽职调查要点以及律所组织形式的全新合规重组要求。
新第2条明确规定,仅依法准入的执业律师方可在法院、部委、行政及劳工机构代表客户。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可陪同并为嫌疑人或被告人辩护,但原则上不能直接代替其出庭代理。
律师准入必须具备高棉国籍。未在柬依法取得资格的外国法律顾问不得作为企业法定代表。
律师事务所须设立为无限责任民事公司;仅执业律师可作为合伙人,并受严格股权转让限制。
背景概述:2026年《律师法》重大修订
柬埔寨已正式修改1995年颁布的《律师法》(Law on the Bar / Statute of Lawyers)。修正案由王令 NS/RKM/1026/019 予以颁布,于 2026年10月8日 在皇宫签署,并依第四条被宣布为紧急法律。柬埔寨国会于2026年9月21日审议通过,参议院随后于9月下旬完成复审。
本简报旨在向外国投资者、跨国企业及本地商业机构阐释:谁能在柬埔寨法定代表您的公司、聘请代理人时的核查清单,以及律师事务所最新的法定组织架构要求。
依据新第2条,在各级法院、部委及公私机构进行法定代理,必须由柬埔寨执业律师执行。未在柬埔寨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外国顾问不得作为您的官方代表参与官方程序。
谁可以代表客户出庭与办理法律事务
依据新第2条,在取得客户明确授权后,执业律师可在所有诉讼阶段代表客户参与各级法院及其他公私机构与法人团体的程序,其他特别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款特别列举了民事、商事、行政、劳工及社会事务领域。
刑事案件实行不同的制度:在刑事程序中,律师可以在所有阶段陪同并为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辩护,但不得直接代理被告人,除非特别法律条文明确允许。律师可以代表民事当事人(民事原告)或民事责任人。此外,律师有权在纪律委员会等纪律审查机构为客户提供法律协助。
在实务中,这直接关系到企业与法院、部委、行业监管机构及劳工仲裁机构的交涉。当有人代表您的公司出席程序时,该人员必须是依法取得资格的柬埔寨律师。
成为柬埔寨执业律师的法定资格
新第31条规定,作为执业律师必须满足下列实质要件:
- 拥有柬埔寨(高棉)国籍;
- 持有柬埔寨律师培训学校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
- 具备适合执业的身体健康条件;
- 无重罪或轻罪定罪记录,未受过有损职业声誉的纪律或行政处分,且未被法院宣告破产。
新第32条允许以下四类专业人员免于提交律师培训学校证书申请入会:
新第32条规定的四类豁免通道
- 任职满3年以上的法官或检察官;
- 拥有法学博士学位并在法律或司法领域工作满3年以上的人员;
- 拥有高棉国籍且在外国律师公会注册执业的律师;
- 拥有法学学位并在法律或司法领域工作满5年以上的人员。
上述四类豁免申请人仍必须具备高棉国籍,并满足职业道德与身心健康要件。柬埔寨律师公会理事会须对后三类申请人组织能力评估。公会理事会在听取金边上诉法院总检察长意见后做出批准准入决定(新第33条)。
外国律师的从业权限与法律界限
鉴于新第31条明确规定必须具备高棉国籍,外国公民无法通过常规入会途径或第32条的豁免通道成为完全资格的柬埔寨律师。
修正案提及依法“获准执业”的外国律师,公会理事会负责设定其会费缴纳标准(新第19条)。然而,适用于外国律师的具体执业条件由法律其他章节及配套公会规章予以规范。
对于企业而言,至关重要的实操底线是:未获准在柬埔寨担任律师的外国顾问或法务人员,不得作为您在柬埔寨法院、行政部委或监管机构的法定代表。
企业在委托法律代表时的四项合规核查
在签署聘约或出具授权委托书前,企业决策层应核实以下四点:
- 个人资质:核实受托人员已在柬埔寨王国律师公会(BAKC)合法登记,且当前未处于停业处分状态。
- 机构登记:核实承办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办公室或律师执业团队已在 BAKC 完成法定登记。
- 书面授权明确性:第2条严格以客户同意为基础,确保委托书或授权书(Power of Attorney)详尽载明代理权限边界。
- 刑事案件界限:切记在刑事案件中,律师提供辩护但原则上不代替被告人本身承担出庭代理。
律师事务所的全新法定组织形态
新第46条与第47条对法律执业机构的组织形态作出了强制性规范:
- 执业形式:律师可以独立执业、通过律师办公室执业或设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亦可组成合作执业团队,但须向公会登记。
- 单一执业原则:每位律师仅能设立一个办公室,或仅能作为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 无限责任民事公司:律师办公室和律所经公会注册后即取得法人资格,其法定性质为无限责任民事公司,章程须符合公会示范文本。
- 合伙人资格纯洁性:仅有执业律师可成为律所合伙人。名誉律师可保留其原事务所的合伙人身份。
- 强制股权退出机制:合伙人去世后,非律师身份的继承人须在最多1年内将股份出售给事务所或经事务所同意的执业律师,继承人不得行使任何专业权利。合伙人丧失律师资格时同样适用此规定。
- 现有机构整改期:已注册的现有事务所、办公室和团队须在法律生效之日起1年内完成合规调整(修正案第2条)。
核心修订速查表
| 修订领域 | 变更内容 | 对应法条 |
|---|---|---|
| 法定代理权 | 可代表客户出席各级法院、部委及公私机构,涵盖民商、行政、劳工领域 | 新第2条 |
| 刑事案件 | 对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陪同与辩护,但原则上不得代替其代理 | 新第2条 |
| 公会会长任期 | 单届任期3年,不得连任 | 新第9条 |
| 公会理事会 | 共27名成员,任期3年 | 新第10–11条 |
| 参选资格 | 理事会成员及会长候选人须执业满5年以上 | 新第15–16条 |
| 入会门槛 | 必须拥有高棉国籍并持有培训学校证书 | 新第31条 |
| 豁免通道 | 4类专业人员免证书通道,但仍强制要求高棉国籍 | 新第32条 |
| 律所形态 | 无限责任民事公司,仅执业律师可作合伙人;执业团队须公会登记 | 新第46条 |
| 股权转让 | 非律师继承人或失格合伙人须在1年内强制转让股权 | 新第47条 |
| 过渡期要求 | 现有登记机构须在生效之日起1年内完成规范化重组 | 修正法第2条 |
待明确事项与企业合规建议
- 除紧急颁布声明外,条文中对确切生效日期尚未做进一步详细补充(修正法第4条)。
- 正式的《皇家公报》官方版本及司法部指引尚待最终印发。
- 在柬企业应立即对其长期法律顾问协议与授权委托书进行梳理,确保所有出面处理法律事务的人士均符合新法的法定要求。
MLV Law Group 可以如何为您提供支持
MLV Law Group 是在柬埔寨王国律师公会(BAKC)正式注册设立的资深律师事务所。在毛良武塔主任律师与 Mak Dane 执业律师带领下,我们的律师具备代表客户出席柬埔寨各省市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及最高法院的完整诉讼代理权,并拥有协助客户与商务部、CDC、国家税务总局(GDT)及仲裁委员会交涉的深厚实务经验。我们为本地企业与外资企业提供代理授权合规审查、商事诉讼代理、跨国争议解决及符合新《律师法》的规范化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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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免责声明
本简报仅供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本文件基于2026年10月颁布的法律修订案整理,最终解释以官方高棉语原文为准。聘请 MLV Law Group 须签署正式业务委托书。

